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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退学处理办法(试行)
撰稿人:本站编辑 时间:2024-01-09 11:17:07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六节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学生出现符合规定的“退学情形”,又不愿意自主办理退学的,学校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学生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条 梳理事实,固定证据。由所在院系查清学生违规违纪具体事实经过,收集违规违纪事实相关材料,依法固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各项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撰写“关于学生拟退学处理调查报告”,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实学生存在符合规定的“退学情形”。

第三条 找准依据,准确定性。由所在院系按照学生出现的“退学情形”,确定《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适用条款,填写“拟处理告知单”。“拟处理告知单”的内容应包括: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及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第四条 部门审核,反馈意见。“拟处理告知单”填写完成后由所在院系交学籍管理部门(教务与科研处)和法务部门(学校办公室)对事实经过、相关证据材料、适用依据、拟处理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反馈学生所在院系。

第五条 学生所在院系依据事实,充分考虑法务部门和学籍管理部门反馈的审核意见修正拟处理决定。

第六条 书面告知,准确送达。所在院系根据《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七节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按照实际工作需求将“拟处理告知单”送达学生。

我校“拟处理告知单”优先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学生。

1.学生在校的,可采用“直接送达”方式,要求学生签收回执,以学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学生在学校宿舍居住,尚未离校,拒绝签收“拟处理告知单”的,可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将“拟处理告知单”留置在学生宿舍,并由送达人、学生同宿舍舍长和一名舍友签名证明,并明确送达日期;

3.学生不在校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要求所在院系以邮政EMS快件形式邮寄给学生,邮寄送达以邮件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通知公告”栏目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条 如果学生对“拟处理告知单”中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拟处理告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听取申辩,再次研究。对 “拟处理告知单”中决定有异议并已经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的学生,由所在院系对学生的“书面陈述和申辩”进行初步审查,对学生提出的异议逐一核实,并形成“学生拟退学处理报告”。

要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做好学生陈述申辩文字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并由学生及在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在学生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期限已满后,所在院系将“学生拟退学处理报告”及相关材料交教务与科研处,由教务与科研处组织专题会议再次审查对学生作出的拟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形成处理意见,并将该意见、“学生拟退学处理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法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上会讨论,形成纪要。由教务与科研处汇总各院系提交的学生退学处理材料、法务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形成对学生退学处理的申请文件上报学校,提请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作出决定,书面送达。在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后,由教务与科研处出具“关于学生某某某退学的决定”,加盖学校公章后,参照“第六条”由各院系送达学生,并在校内公示。

第十二条 学生收到退学决定书后,按照“学生离校手续单”设定的要求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与科研处及时对学生的学籍进行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诉,审慎处理。学生在收到“退学决定”之日起,可在10日内,依据《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依规受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处理事实经过、证据材料、具体依据、处理程序等进行复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如经复查认为作出的处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并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学校

有关学生退学处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131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退学处理办法(试行)-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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